關于油基巖屑熱裂解處理后含油率問題的一些相應標準
昨天,在《利菲爾特熱裂解設備讓油基巖屑資源化途徑更通暢》一文當中,我們簡單介紹了油基巖屑的特點,處理方式和處理后灰渣、廢水、廢氣的資源化利用途徑,今天我們就油基巖屑處理后含油率問題的一些相應標準規定做下介紹,方便大家在實際生產當中能夠規避一些不必要的風險。
目前,國內針對油基巖屑處理后的含油率問題出臺了相應的標準,做出了明確的處理規定。主要的標準有HJ607-2011《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控制標準》、GB4284-2018《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SY/T7301-2016《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含油污泥資源化綜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術要求》、DB61/T1025-2016《含油污泥處置利用控制限值》、DB65/T3997-2017《油氣田鉆井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23/T1413-2010《油田含油污泥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標準》等。
根據處理后巖屑的去向不同,標準中對含油量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控制標準》要求“含油巖屑經油屑分離后油含量應小于5%,分離后的巖屑宜采用焚燒處置”;《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規定經過處理后的巖屑尾礦用作A級農用領域含油量應低于0.05%,用作B級農用領域應低于0.3%;《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含油污泥資源化綜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術要求》規定經處理后剩余巖屑固相中石油烴總量應≤2%,宜用于鋪設通井路、鋪墊井場基礎材料;《含油污泥處置利用控制限值》規定經處理后的固相用于鋪設油田井場、等級公路時含油率應≤1%,用做工業生產原料時應≤2%;《油氣田鉆井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規定經處理后剩余巖屑固相中石油烴總量應≤2%,可用于鋪設服務油田生產的各種內部道路、鋪墊井場、固廢場封場覆土及作為自然坑洼填充材料的利用方式;《油田含油污泥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標準》規定經處理后剩余巖屑用于墊井場或鋪井路石油類應≤2%,用作農業用途應≤0.3%。2015年之前,川渝地區的油基巖屑處理主要以低于2%作為要求,近年來隨著環保要求的嚴格,低于0.3%已成為油氣田業主與環保從業者的共識與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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